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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大金禧非吸案:辩护人当庭对专项审计报告提出质证意见

发表时间:2024-12-06 19:20作者:法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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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大金禧非吸案:辩护人当庭对专项审计报告提出质证意见

主审法官:

我对本案专项审计报告再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本案审计报告将张三作为涉案公司的总经理,并对他本人开展业务产生的涉案金额进行了统计和汇总,同时又将他管理着的业务员的业绩进行汇总,将公司所有投资人的投资金额、损失金额进行了汇总,这些汇总数据都将成为对张三进行定罪量刑的依据或参考。

在2024年11月22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上,我质问张三:在他担任NY盛大金禧金融服务公司的总经理之前有几任总经理?张三告诉我在他之前有五任总经理。不知公诉人和主审法官对前五任总经理是否进行过调查。

庭前会议上,张三曾亲口供述:他接任NY盛大金禧公司的总经理职位才两个月,公司就暴雷被立案了。我要求公诉人和主审法官调查前五任总经理都有哪些人,要求查明本案是不是应当将前几任总经理追加为本案被告人?

鉴于盛大金禧金总公司与NY分公司在立案之前已经营十余年,十余年间换了五六任总经理,且起诉书指控盛大金禧总公司与分公司从一开始就是在从事非法集资。既然一开始就是在非法集资,而张三又是最后一任总经理,且刚上任就遇到了公司暴雷被立案,就不能将十余年公司产生客户投资金额与损失金额都算在张三一个总经理头上。审计报告中只审计了张三作为总经理的涉案金额,却没有审计前五任总经理的涉案金额,本案又没将前五任总经理给予立案和起诉,这是否公平公正?

我认为:如果将张三作为主犯,就应当追加前五任总经理作为本案被告人,就应当让前五任总经理作为共犯来和张三一起分摊审计报告中汇总出的涉案金额。尤其是最初设立公司的总经理,更应是主犯中的主犯,因为他才是设立公司从事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谋和策划者,应当分摊更多的审计报告汇总出来的犯罪金额。

如果本案只将张三当作主犯进行起诉和审判,却不追究前五任总经理任何刑事责任,甚至也不追究他们的行政违法责任,这种选择性执法就严重损害着司法公正,让人不得不怀疑本案公诉人和审判人员是否接受了前几任总经理的贿赂,是否与前几任总经理有着某种利害关系。

鉴于本案只起诉了张三一个总经理,没有起诉前五任总经理,请求法院中止本案审理,向公诉机构提出建议,建议追加前几任总经理为本案被告人,待前几任总经理都到案后重新作出审计涉案金额,重新组织本案庭审。鉴于被告人张三及其他被认定为从犯的被告人已被长时间超期羁押,请求将他们统一给予取保释放。

另外,根据案卷中张三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本案没有被起诉的公司员工还有14名,这14名未被起诉的员工和现在坐在被告席上的9名员工一样都在从事涉案公司业务,应该都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应该也非法吸收了公众存款。这些未被起诉的员工究竟是何原因没有被起诉?是因为没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追诉标准,还是向办案人员进行了利益输送?还是与某个办案人员有着某种特殊关系?

请求法院向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建议公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结合国务院第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国家金融管理法律,将这些涉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却没有被起诉到法院的员工,移送给有权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给予行政处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追缴他们的违法所得。

辩护人:李四

日期: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