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人隐瞒子女将房产转给再婚妻子。过了户房子还能要回来吗?发表时间:2025-04-18 08:37 1998年,张氏四兄妹的父母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父亲张某的名下。2003年,母亲去世,按照法律规定,这套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继承,但当时未作处理,仍由父亲张某居住。 ![]() 2008年,父亲张某与刘某再婚,两人婚后未育有子女,仍居住在这套房屋内。2022年,两人在未告知四兄妹的情况下,向不动产中心申请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将原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的房产,变更为按份共有,其中张某占20%、刘某占80%。 不仅如此,2023年1月以来,刘某多次带张某至医院就诊。病历显示,张某智力减退数年,且患有阿尔兹海默症。 2024年2月,父亲张某去世。四兄妹认为刘某擅自变更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侵犯了他们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遂将刘某起诉至浦东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分割房屋。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一人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全部继承人尚未就去世一方的房屋产权份额进行继承分割前,该房屋应属于全部继承人共同共有。登记的产权人在未经其余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产权进行变更登记,侵犯了其余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构成,应属无效行为。法院确认该产权变更行为无效。 由于张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或或遗赠扶养协议,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因此,张某在房屋中享有的60%产权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即由其配偶刘某、四子女继承所有。考虑到张某生前与刘某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刘某可以适当多分。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市场价值意见200万元和分割意见,依法酌定房屋归张氏兄妹按份所有,即各享有1/4的产权份额,由四兄妹各自支付刘某房屋折价款10万元。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 律师: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阿尔兹海默症,是一种神经退行性疾病,会导致患者的记忆力、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逐渐下降。那么,如果老张在将房屋份额赠与刘某时,已经处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状态,那么他所实施的赠与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但要确定这一点,需要专业的医学鉴定和充分的证据支持。而随后老张的几个孩子提供了过户前带着老人去看病的病历,以此佐证老人已经患上了这个病。 那么,在本案中,老张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与刘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将因主体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而无效。 既然是无效,那么这套房子会归四个孩子所有吗? 由于这套房子本身是老张和前妻的共同财产,虽然只登记在了老张一个人名下,但是,当前妻去世后,这套房子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了。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此时第一顺位继承人是老张和四个孩子,那么,老张分得房子的60%,四个孩子各自分得10%。 而当老张擅自将这套房子的80%赠与他人,由于60%是自己的,剩下的20%老张无权处分,不过,由于在当时这套房子没有分割,因此,老张是不能处分其中的80%的,因此,这种赠与就属于无效了。 既然是无效,60%的份额应由刘某和四个孩子分割,这样每个人分得12%的份额,4个孩子一共是88%的份额,最终,四个孩子补偿给了刘某10万元后,四个孩子按份得到了这套房子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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