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原判!公房内无户籍人员获房屋征收补偿款发表时间:2024-06-12 08:08 案情简介 老王原籍江苏,在本市工作时曾于黄浦区浙江中路分得公房一套,其本人为承租人,户内也仅有其一人户籍。 1994年,老王配偶陈阿婆姐姐的女儿陈某(即其表外甥女),因离婚后无处落户,与老王商议后将户籍迁入浙江中路公房(系争房屋)。2004年,老王(甲方)与陈某(乙方)签订书面《住房协议》,约定:“1、系争房屋一间面积计 14 平方,房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仅户口暂落户而已,乙方一旦落实住户后,即一起迁出。2、甲方今后房屋如需出租、转让、出售,乙方无权干涉,如果乙方需要,甲方可优先考虑。3、今后该处如有拆迁,拆迁后安置房及一切有关费用由甲方受理和享受,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索取或无理取闹,如果在拆迁政策上乙方该享受的待遇,在不影响甲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可酌情考虑。4、甲方的亲属、子女如需迁入该处,乙方不得干涉。”其后,陈某将其儿子朱某户籍也迁入至系争房屋。 2006年,老王因病去世,2018年,陈阿婆去世,两人子女王一、王二均为江苏户籍。 2021年,系争房屋被上海市黄浦区政府依法征收,其时系争房屋内仅余陈某、朱某两人户籍。陈某作为该户签约代表与区住房保障局签署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项目结算单》,该户共得征收补偿款330余万元。 依据《住房协议》,王一、王二多次与陈某沟通,希望合理合法分配案涉征收补偿款项,但均遭陈某拒绝。无奈之下,王一、王二来本所咨询,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由于本案案情较为特殊,在仔细研判本案案情并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本案诉讼风险之后,本律师团队决定接受两人委托,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申请保全冻结了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 立案后,本律师团队又陆续查明: 系争房屋长期均由老王居住,老王离世后由其子女出租; 陈某从未居住过系争房屋,其离婚后又远嫁日本,其与朱某两人长期均在日本生活; 陈某曾与前夫在本市凤阳路获配公房一套,面积20平米。 本案开庭后,因案情较为特殊,经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后,我方承诺: 如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归我方所有,我方自愿让渡30万元予本案被告方。 黄浦区法院判决 王一、王二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300余万元; 陈某、朱某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30万元。
上海市二中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系争房屋为公房,我方当事人在系争房屋被征收时户籍均不在册,其不能简单依据公房同住人之认定标准获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本律师团队在仔细研判本案案情后,将本案诉讼策略围绕系争房屋《住房协议》这一关键事实展开,最终法院判决也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我方诉请基本获得了一审、二审两级法院的支持。 虽本案案情特殊,但判决结果仍有可供借鉴之处,具体归纳如下:
个案不同 事无绝对 案例仅供参考 请勿对号入座
文章分类:
行业动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