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司股东为张三和张三持股100%的公司的,二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发表时间:2024-04-24 20:10 本期的题目有些绕,可能有些朋友猛一下看不太明白是什么意思,我画一个图大家就容易明白了。
这个问题起源于上一篇文章“”(感兴趣的可以直接点击查看)后一个粉丝的留言: 其实这也算是避免一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一个解决方案,但是在现实案例中,这种方案被最高法院否决了。 一人公司,现实中大量存在,风险很大,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法律规定“不能证明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相互分离时,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避免一人公司的风险,聪明的老板们各显神通(更多的老板压根就不知道这个风险),有的用夫妻二人成立公司,结果被法院认定为实质的一人公司,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设立类似本期案例类型的公司,结果也被法院认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案例简介 1.本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78号 2.本案是一个执行异议之诉。 3.被执行人蓝X被法院判决偿还雷X等人股权转让款989万元及利息。 4.重庆蓝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蓝X一人独资的公司,重庆市蓝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由两个股东即蓝X和重庆蓝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其中蓝X持股占90%,重庆蓝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占10%。 具体如下图: 5.蓝X名下无财产,重庆市蓝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38套商品房。于是法院查封了重庆市蓝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38套商品房。 6.重庆市蓝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查封。 7.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均驳回重庆市蓝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解封请求。 二.案例解析 法院判决查封执行重庆市蓝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商品房的主要理由是: 1.虽然重庆市蓝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表面上是两个股东(即重庆蓝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蓝鸿泽),但因重庆蓝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身就是X一人独资的公司,所以,重庆市蓝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实质上就是X一人独资的公司,只是为了规避《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而登记为两个形式上的股东而已。 因此,重庆市蓝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上是X一人持股100%,该公司财产的真正控制人和所有权人是蓝X一人。 2.被执行人蓝X未提交证据来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重庆市蓝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实质等同于个人独资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三.律师建议 其实,作者从内心来说,是不认可这样的判决的,因为一人公司法律有相应的概念,普通有限公司也有相应的概念,二者从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有很大的区别,不能为了让债务人承担责任,轻易打破这二者的界限。 但既然判决已经生效,我们多说无益,重要的是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在自己或者自己客户的身上。 1.非必要不要设立一人公司,而是要将一个股东利用合法方法转化为二个股东以上的普通公司。 2.可以找近亲属或信得过的朋友与自己一起作为公司股东,成立非一人公司,负责对外经营。 3.可以先成立一个一人公司,然后由该一人公司作为股东之一,与其他股东一起成立普通有限公司,负责对外经营。 4.对于已经注册为一人公司的,尽快转让部分股权给第三人。 但不要转让给股东的的配偶。 5.如果确需设立一人公司,则要注意在平时的经营管理中,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并保留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证据材料。 6.如果已经设立了一人公司并对外经营,建议逐步将该一人公司转化为持股平台使用,即只负责投资和分红,不进行对外经营。 每个老板朋友创业成立公司的目的,都是为了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去创造无限的财富,即使公司有风险或者负债,即使投资赔完了,也不要因此影响个人财产或者家庭生活。 但如果不注意公司股权架构的设置,就像种树把树种歪了,树长的越高,倒下的风险越大,有的朋友因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希望有缘看到本文的朋友,如果你公司的架构与本文提到的类似,请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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