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所得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发表时间:2024-06-10 09:17 实践中,经常遇到夫妻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的房产,在结婚后出租,产生了租金收益,对于这部分租金收益,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特殊情况才按照一方个人财产办理。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我国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中都规定了,一方或者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如果确实是属于自然增值,如银行的利息、树上结的果子、母牛生下的小牛等,属于个人财产,没有任何争议。但是如果是投资或者租金,要分情况对待。 一方在婚后用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产生的收益,或者一方用婚前的房产出租所取得的租金,一般来说,双方都对投资或者出租付出了劳动和努力,要对房屋修缮、维护、管理等,这种情况如果只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有失公平的。一般判断此类案件,是根据双方付出的多少来确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要大。当然,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对于房屋的出租没有付出任何努力,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证明的要求较高。 因此,婚后的投资或租金,一般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被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财产相对较为弱势的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