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未载明借款人但盖了公司公章,借款人如何认定?发表时间:2025-01-19 20:07 鲁法案例【2023】555
案情简介 甲科技公司成立于2018年,孙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7月12日,秦某向孙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0万元。同日,孙某向秦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秦某11.2万元整,从2020年7月12日到2021年7月12日,为期一年。”落款为孙某,并加盖甲科技公司公章。2022年6月,孙某因病去世。 秦某主张甲科技公司于2022年1月22日、2022年4月16日分两次共偿还了3万元,其余款项未再偿还,故将甲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科技公司偿还剩余借款并支付利息。 甲科技公司辩称,该借款系孙某个人所借,也由孙某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章程中并未授权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借款,故该借款与公司无关;且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不能以此推定1.2万元系利息。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借款人是孙某还是甲科技公司?二是秦某主张的利息应否支持? 法官说法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秦某提交的借条中有法定代表人孙某的签名及甲科技公司公章,秦某亦将借款10万元转至孙某账户,完成了借款的支付义务,本案系以甲科技公司名义借款,故秦某主张与甲科技公司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即使公司章程未授权孙某对外借款的权利,但公司章程系公司内部管理使用,对秦某没有约束力,以孙某的银行账户接收借款以及借款如何使用,均不能排除公司的还款责任。而关于利息争议,秦某的主张符合一般交易习惯,且与借条约定一致,法院予以采信。 法条链接
文章分类:
行业动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