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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对方转移财产、骚扰生活、不让看孩子,快用这三种方法解决!
发表时间:2023-09-02 10:20
作者:王慧敏
最高案例解读
作者:
王慧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离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但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一方转移财产、家庭暴力、阻挠见孩子的情况并不鲜见,此期间有哪些“特别程序”可以助力权益的维护呢?本文为您送上财产保全、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这三个“法律锦囊”。
一、转移财产?申请财产保全!
张大强与李晓红经朋友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张大强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李晓红一人名下。但因双方前期认识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李晓红对张大强逐步冷漠、不理不睬,并偷偷将房子挂在交易平台准备出卖。张大强认为李晓红欺骗自己的感情,存在骗婚骗房的可能,双方矛盾升级。在沟通无果后,张大强来到法院要求与李晓红离婚、分割涉案房产。
离婚案件受理后,为了防止李晓红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张大强向法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涉案房产,并提供了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作为担保。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张大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保全申请予以准许,并依法裁定查封李晓红名下的涉案房产。该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法官说法】
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基于对夫妻财产的平等处分权,私自隐藏、处分、转移甚至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现象并不少见,这可能导致法院判决分割财产时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使得另一方合法权益实现不了。为避免发生此种情况,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以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由人民法院对与案件相关的财物所采取的限制处分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可分为诉前保全、诉中保全和执行前财产保全。该案中,张大强是在离婚案件受理后申请了诉中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可见,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阻止对方对相关财产做出处理。此外,若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在此提醒,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为确保权益的有效维护,权益受侵害的一方,要注意提前搜集财产线索,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查。如遇到紧急情况,还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申请财产保全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避免保全不当给对方遭受损失,在提起保全的同时还需要提供担保,且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相关的财物。因此,即使双方感情破裂离婚,也不可意气用事损害另一方的权益,否则可能得不偿失。
二、频繁侵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张晴晴与刘杰结婚后,刘杰多次辱骂、殴打、纠缠、恐吓张晴晴。张晴晴遂与刘杰分居,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案件审理期间,刘杰以和好、挽回家庭为由,多次到张晴晴父母住所擅闯房间、大吵大闹、拒不离开,还殴打张晴晴,致其背部、腿部、胳膊多处受伤,导致邻居、社区多次报警。在张晴晴明确表明其离婚态度、彼此不再打扰后,刘杰又以请吃饭、到单位寻衅吼叫、跟踪尾随等方式请求与张晴晴见面,被拒绝后就发侮辱短信。
张晴晴认为,刘杰的行为已对其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和侵害,故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刘杰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刘杰骚扰、跟踪、接触张晴晴及其近亲属;禁止被刘杰进入张晴晴及其近亲属的住所、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
为证明其主张,张晴晴提交了结婚证、病历资料等。法院根据张晴晴申请,向派出所调取了受案回执、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治安调解协议书、接处警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双方正在离婚期间,刘杰虽有和好的意思表示,但也有侮辱对方的言行,且在张晴晴明确拒绝见面后,刘杰仍至张晴晴现居所和单位,影响张晴晴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对张晴晴人身安全的潜在危险,根据现有证据,张晴晴的申请符合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故依法裁定:禁止刘杰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刘杰骚扰、跟踪、接触张晴晴及其近亲属;禁止刘杰进入张晴晴及其近亲属的住所、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
【法官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在离婚案件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具备的条件和措施有哪些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在此提醒,在离婚的过程中遭遇的家庭暴力,不仅限于人身伤害、限制自由等常见情形,经常性的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身体或精神侵害也是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遭遇家庭暴力时,应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此外,即便在离婚的过程中,在遭遇家庭暴力时也要勇于拿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武器,并要注意搜集、保存伤情照片、医疗证明、报警记录等证据,避免再次受到伤害,必要时可依法申请延长保护期。同时,被申请人也要严格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求,如违反相关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止见孩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王云与陈东结婚后,育有一子陈小牛。因生活琐事、婆媳矛盾等,夫妻双方感情陷入破裂。分居后,王云向法院起诉离婚。在两年多的时间里,陈东一直阻挠王云见儿子,还以孩子不想见妈妈由拒绝王云的探视。分居两年期间,王云总共见了孩子不到五次。
王云认为,陈东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其与儿子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相关身份权利,损害了自身监护权利益,不利于儿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故依据法律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要求裁定陈东立即停止对王云监护权和儿子基本人身权利的侵害。
法院经审查认为,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可见,王云在双方分居后多次向陈东提出见孩子的要求,均被拒绝。陈东虽表示系尊重儿子意愿而为,但孩子尚且年幼,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辨认情感与纠纷。双方自分居至今二年有余,王云见到孩子的机会屈指可数,陈东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王云监护权的行使。且孩子的成长过程只有一次,如不对陈东侵害王云监护权的行为予以制止,不利于保护王云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现王云监护权受到侵害,可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符合法律规定的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条件,法院依法准许,故裁定被申请人陈东立即停止对申请人王云监护权的侵害。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是对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编的规定,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等权利,那么监护权受侵害是否可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一千零一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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