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拍卖房产过户需补缴的“地价”该由谁承担?发表时间:2025-02-04 10:07
【裁判要旨】司法拍卖房产过户需补缴的“地价”,应由开发商承担,而非房产买受人。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的对价,应由开发商计入开发成本,购房者支付的购房款中已包含分摊的土地出让金。 【争议焦点】司法拍卖房产过户需补缴的“地价”该由谁承担? 【裁判意见】在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对房产公司的7套房产展开依法处置,完成司法拍卖程序后,进入权属变更登记环节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明确表示需补缴地价才同意办理产权登记。此时,买受人提出从处置成交款中支取该笔地价的申请。中院经审理后判定,由于处置房产所得款项已包含土地价值,所以需补缴的地价应从处置款中列支,并且拍卖公告中所规定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范畴并不涵盖地价。 最高法院认为,案涉房产需补缴的“地价”是大厦项目新增土地出让金,涵盖增容与改变用途的地价,应由土地使用者开发商负责。购房者购房款已含分摊的土地出让金,让买受人承担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缺乏依据。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未提及办理产权时可能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事宜,因此不应由买受人承担。基于此,福建高院认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不由买受人承担,符合法律规定。 【简要分析】本案明确了司法拍卖房产过户需补缴的“地价”承担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出让金应由开发商承担,购房者支付的购房款中已包含分摊的土地出让金。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中未明确告知买受人需承担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要求买受人承担该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 17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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