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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调查丨广西桂林律协刑委会主任被判“诈骗罪”始末

发表时间:2024-09-13 19:41作者:刘木木、郭宇、冯玲玲

恭城县人民法院

红星新闻记者丨刘木木 发自桂林

编辑丨郭宇 责编丨冯玲玲

广西桂林恭城县人民法院近期作出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桂林市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段华因犯诈骗罪、行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

该份刑事判决书称,段华为桂林某公司代理一桩执行案件时,隐瞒关键证据,通过“债权转让”等手段取得债权,造成该公司巨额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诈骗。

段华本人辩称,该执行案件十分复杂且存在巨大风险,他历时三年举证,经执行异议、复议等多个程序才最终胜诉,其采用“风险代理”取得律师风险费及债权,系合法行为。

段华的家人告诉红星新闻,段华不服该判决,已上诉至桂林中院,并已向桂林市律协、广西律协、全国律协申请维权。

发端于1999年的陈年旧案

段华是湖南郴州人,曾在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工作,后担任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主任、桂林市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

据恭城县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段华被控告的诈骗、行贿一案,发端于1999年的一桩陈年旧案。

1999年6月,桂林桂联客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桂联公司)与丽江风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丽江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约定丽江公司向其购买轻型客车10辆。至2000年8月,因丽江公司尚欠144余万元尾款未付,桂联公司将之诉至法院。

赵军是丽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1年6月,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简称雁山法院)就桂联公司诉丽江公司、赵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丽江公司应给付桂联公司购车款、经济损失共计144.2万元,赵军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丽江公司的财产,之后被云南省丽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和抵偿债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赵军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通缉下落不明。因丽江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雁山法院于2005年3月作出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

2013年下半年,原丽江公司副经理马俊杰举报,称赵军已化名“杨志明”逃至新疆后结婚生子,于两年前病故,其遗产由其妻子冯某英、儿子杨某宇等人继承。

段华

当年11月,受桂联公司实际管理人许伦光、秦联等人委托,段华及搭档陈文律师于当月下旬前往新疆调查、核实马俊杰举报内容,调查认为马俊杰举报内容属实,遂向雁山法院申请已终止的桂联公司与丽江公司、赵军执行案恢复执行。

2014年6月,雁山法院受理该案恢复执行,并于当月执行裁定,查封、冻结杨志明(赵军)在吐鲁番地区沙漠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所有财产。同年7月1日,雁山法院作出(2014)雁执字第199-1号执行裁定,追加冯某英为被执行人。

人相鉴定结果“符合同一人规律”

就前述裁定,冯某英曾向雁山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程序违法,认定杨志明就是赵军没有事实依据。

为此,桂联公司委托段华为该执行异议案的代理人,申请对赵军与杨志明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签名相同。

雁山法院驳回冯某英的请求,她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案被发回雁山法院重新审查。

雁山法院审查期间,桂联公司申请法院对赵军与杨志明是否为同一人进行人相司法鉴定。依据“丽江公司”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中“赵军”的照片,与乌鲁木齐天山区民政局的姓名“杨志明”与“冯某英”婚姻登记资料中的“杨志明”照片,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9月作出意见书,结论为照片是同一人人相,“符合同一人人像照片特征规律”。

“这个执行案件最难的地方,就在在于怎么证明‘杨志明’,就是当年的‘赵军’。”陈文近期告诉红星新闻,获得线索后,她和段华、雁山法院执行局局长刘军等前往新疆、甘肃、宁夏、云南等地多次。

恭城法院查明:陈文于2015年10月10日到雁山法院代收该人相鉴定意见书,并告知了被告人段华,但段华未告知许伦光、秦联或桂联公司相关人员。

据段华称,考虑案件的执行难度、法律风险、举报费用及该债权已作坏账核销、桂联公司无资金支付律师费用、账户也被查封等情况,在案件恢复执行前,其就与桂联公司、古方律师事务所达成了风险代理及债权转让的口头协议。

当年10月召开的会议上,相关方讨论了桂联公司转让债权给段华事宜。秦联、许伦光及段华到会。

公开开庭证据显示,多名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称,段华在会上提到,该执行案执行困难。对以30万元购买债权的方式,一些参会人员认为段华“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最终,因可能涉及多种风险,该债权转让方式值得商榷,“建议使用风险代理”。

法律界人氏解释,风险代理实质上是“胜诉取酬制”,即当事人事先无需缴纳代理费用,依据案件胜诉或者执行情况,获得超过通常标准的报酬。

多轮诉讼对抗得执行款600余万元

在这次会议上,段华并没有披露“人相鉴定”结论,对此公诉方认为,段华系有意“隐瞒”。对此,陈文向红星新闻解释,此前的调查已能充分证明“杨志明”与“赵军”是同一人,“人相鉴定”结论,并非需要向桂联公司通告的特别情形。

2015年12月30日,段华及其所属的古方律师事务所在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桂联公司于次年1月6日在该两份材料上盖章。其中《风险代理合同》约定由段华风险代理该执行案,桂联公司获得执行款30万元;《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桂联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段华,转让费30万元,于执行回款后三日内给付。

风险代理协议

段华后来告诉法庭,除2014年6月与雁山法院执行人员到新疆出差的机票外,该执行案的其他费用均由他个人承担。此外,因冯某英多次提出执行异议,他还面临实际“无法执行”的风险。

公开开庭信息显示,2015年10月,冯某英向雁山法院就人相司法鉴定意见提出书面异议。之后,桂联公司申请追加其子杨某宇为被执行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听证后,认为赵军与杨志明为同一人,驳回冯某英、杨某宇的复议等请求。

2016年7月12、13日,冯某英主动向雁山法院缴纳499.2万元;7月13日,桂联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给雁山法院,段华按秦联指示转款30万元至桂联公司财务部长秦靖个人账户,后段华领取了494.5万元执行款。同年9月22日,冯某英又向雁山法院缴纳126.8万元,段华领取了该126.8万元执行款。

裁定书显示,丽江公司最初欠款100余万款,最终实际执行款超过了600万元,系计算本金、利息、罚息之后的结果。

至此,桂联公司与丽江公司、赵军执行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后据段华一审阶段辩护人李雪记律师统计,为代理该案,段华前后“经过了8轮诉讼对抗”,累计耗时3年多。

一审法院认定诈骗罪成立

2022年8月10日,段华被桂林市雁山区监委留置。彼时段华的身份,为桂林市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主任。

公开开庭信息显示,2022年7月,雁山区监委在办理雁山区人民法院原执行局长刘军涉嫌违纪违法案件中,发现段华涉嫌违法线索,遂对段华立案调查。刘军供述称,段华为感谢其在上述执行案中的帮助,给其20万元好处。

段华曾承认给了刘军3万元好处费,后又称“行贿罪”是捏造的案件。据桂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通报,刘军被开除党籍、政务撤职,降为二级科员。就本案行贿事项,红星新闻近期致电刘军,其未接听电话作出解释。

秦联称,如果他事前知道在罚息、利息的基础上能最终执行回来超过600万元,就不可能同意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债权。

2024年3月26日至29日、4月8日、6月4日,恭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段华犯诈骗罪、行贿罪案。恭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20万元,应以诈骗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段华辩称,该执行案复杂,且存在不能执行的巨大风险,其历经三年举证,经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最终胜诉,证明了其代理工作的艰辛。

恭城法院认为,段华直至与桂联公司签订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时,都未将该执行异议案的关键证据及胜诉可能性增加的法律意见向秦联、许伦光或桂联公司其他人员披露或说明,致使桂联公司误认为案件仍然难以推进和执行,遂作出将债权低价转让的错误决定。被告人段华对涉案债权系通过采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式取得,造成桂联公司巨额财产损失,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而系诈骗行为。

恭城法院最终认定的数额诈骗金额,为段华收到的执行款扣除支付给桂联公司30万元“债权转让费”后剩余的591.3万元,认定的行贿金额,则为其供述的3万元。

2024年8月2日,恭城法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段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