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融资中介发表时间:2023-09-11 09:25 江苏等省市的纪委监委最近非常密集地公布了城投领域反腐的成果,比如常州市纪委监委联合常州市国资委梳理了全市国有平台公司近年来的融资发债情况,并联合审计部门进行分析研判,重点关注存在融资成本高、支付异常中介费等情形的融资项目,并挖出了一批线索,办理了一批案件。 让市场特别关注的,要数扬州日报在8月29日发布的《中共扬州市广陵区委关于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该《通报》中明确提到,关于“高额利息加重债务负担”问题的整改: “一是将全区新增综合融资成本上限调整为5.5%,较去年下调0.5个百分点。对因置换原高成本、非标债务导致确需突破融资成本上限的融资行为,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严格履行逐级审批程序。调整融资成本控制线后,我区新增银行类融资贷款及借新还旧,综合融资成本均不超5.5%。二是目前全区定向融资已经全部清零。通过成立AA+广合公司发债用于置换高成本债务,截至目前已发行44亿元公司债,已完成置换37.75亿元。全面梳排全区综合融资成本超过5.5%的融资,将逐笔制定压降方案。提请市银保监分局协调各大银行,对我区到期债务置换、成本压降等事项予以支持。三是高度重视国有资金资产止损挽损工作,全力推进银行超收中收追赃挽损和对私出借、担保止损挽损工作,目前已止损挽损11.4796亿元,其中追缴异常融资中介费3笔,共计3890万元;推动银行减费让利39笔,共计34278.05万元;收回违规出借资金1笔,共计289.24万元;追回担保代偿资金2笔,共计3038.77万元:退出担保2笔,共计505万元;追回违规奖补资金1笔,共计706.64万元;挽回国有股权投资损失1笔,共计4500万元;其他事项13笔,共计67588.53万元。在固化阶段性成果基础上,相关银行表示在未来融资合作中进一步降费让利、压降成本”。 根据扬州日报的《通报》,大家不难理解为何我们最近对江苏、湖南等地的城投非标业务都不太愿意介入,毕竟城投融资成本的红线控制之下不仅没有收益空间,超出成本红线的收益还可能被政府要求追回,另外更让同行关注的其实是纪委监委部门对融资中介的严打问题,尽管这对于我们投资机构来说整体上属于利好,但对于高收益类的城投业务来说却很容易造成误伤。 我们注意到,这一波对融资中介的严打还波及到了城投债务到期时的资金短拆与过桥业务,因短拆和过桥业务的利息很高,超出合法范围内的利息必须拆分成咨询费用等进行处理,这就必然涉嫌违规支付融资中介费等问题,最典型的就是目前备受市场关注的“樊强案”所透露的监管风向。 很多同行问“樊强案”是否会加快城投爆雷,我们说说我们的看法。先简单说说目前进入二审阶段的“樊强案”的大概情况,2019-2021年间,兴仁市政府多笔地方债到期,且面临违约爆雷风险,相关领导也将被追责。为解决债务问题,政府相关领导数十次找到樊强,通过他找到资金拆借方业务对接人吴某等,请求资金拆借方帮忙救急,政府领导并不惜违规以自然人身份直接签字担保。其后,各方沟通并确认好了拆借资金数额、拆借费用和周期,政府安排城投平台公司与樊强等对接办理了具体手续。以下为一审判决书的部分内容: ![]() 兴仁市法院一审判了樊强两个罪,其中伪造公文印章罪判了一年六个月,罚金2万;行贿罪判了十一年六个月,罚金150万。合并执行十二年,罚金152万。据该案的代理律师称,因这个案件中樊强行贿属被迫,另外同类案件中被动行贿人被判那么重的少之又少,因此目前还在通过各种途径争取更好的二审结果。 这个案件背后有个让各类投资机构、金融机构都极为恐惧的地方,地方政府或城投平台债务到期寻找短拆、过桥资金时,市场的真实利息水平就是每天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折算年化利率后相当于高利贷,因此过桥期间的利息按行规都是要做拆分处理,比如拆分成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息费用以及其他融资服务费用、居间费等,但“樊强案”显然明示了资金方超出合理利息水平的费用都是非法所得。此外,兴仁市政府的几家城投平台亦已向一些资金出借人发函,要求退还超过一定利率的借款收益,并且建议将类似纠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这种情况下还有人敢出借短拆、过桥的钱给城投平台吗,至少我们肯定不敢,毕竟过桥的“高利贷”特征涉嫌刑事风险,抛开过桥收益的问题,如果帮地方政府或相关领导临时(提供短拆资金)堵住债务窟窿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或许没人会再愿意冒这种风险,也即宁可让城投该爆雷的就赶紧爆雷。 有个问题值得探讨,短拆、过桥业务本身收取这么高的资金利息真的合理吗,至少我们从投资机构的角度来看这是纯市场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很多同行认为,短期拆借资金的目的就是为了过桥,借贷周期都是以天计,时间紧,任务急,地方政府或城投平台主动求上门去,要求资金提供方几天之内甚至几个小时内火速调动几千万几个亿立即到账,其中资金占用费、咨询服务费、居间服务费、税费发票等资金成本全摆在那里,所以一般都是日息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之间,跑都跑不脱。各方协商好了就签合同,这毕竟是两厢情愿的事情。 如果“樊强案”仅仅针对的是城投平台找钱过桥的问题,那江苏、湖南等地向资金提供方追回超过年化5.5%或6%的资金成本的事情又该如何看待?比如从整体的市面情况来看,不管是城投平台追回超过年化5.5%或6%的资金成本的事情,还是城投反腐已抓的中介和领导,现在的实际情况是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和投资机构都不愿再碰江苏、湖南等地的城投非标业务,那这样是否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城投将面临更大的爆雷风险,尤其是弱区域和弱资质的城投主体。 说得再直白一些,根据投资人及相关投资机构用脚投票的心态,“樊强案”是否会导致城投(尤其是非标融资产品)的爆雷快速加剧,尤其是在城投长期借新还旧的生存模式下,如果无法通过短拆、过桥资金堵上到期债务,或者无法找到新的资金完成借新还旧或贷款置换,城投的爆雷是否势在必行?就理论上而言,情况的推演结果确实如此,不过就实际的情况而言,我们认为地方政府和城投平台还是会想尽办法解决到期债务的维续问题,具体措施则可参考我们在《城投非标爆雷》一文中的相关观点,至少政府不会允许大面积或大规模城投违约事件的发生。 当然,就现实情况而言,我们在业务层面肯定是得更加谨慎的,比如我们在业务拓展方面,不管是投资城投债还是投资城投的基建项目亦或是信托、基金、债权等其他城投非标融资产品,对相关方的廉政风险肯定要特别注意防范,毕竟城投的业务资源很多都掌握在融资中介等资源方的手上,尤其是一些典型性的区域,不找这些融资中介可能根本拿不到业务,当然反腐与市场运行之间肯定需要有一个博弈的过程,总之还得再观察观察城投自身的工作机制调整,比如近期比较好的一个现象就是很多城投平台对投融资这块的人才开始了社招,也即以前安排关系户的模式会逐渐被社招(专业人士)所取代,这对于我们的业务来说肯定是一大利好。 回到“樊强案”本身,我们内心其实还是希望这个案子的处理结果对樊强来说不要太过糟糕(毕竟司法实践中被索贿的人被判刑——尤其是被判重刑的人少之又少),如果城投到期债务的短拆、过桥资金没人敢再提供,那么这个案件的处理对城投的融资来说绝对会成为一把双刃剑,毕竟弱资质、弱区域的城投平台很难一而再再而三地通过地方资源解决债务维续问题。
文章分类:
新闻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