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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以房抵债裁定生效时,债权人即取得房屋所有权

发表时间:2025-02-01 11:40作者:法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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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法院作出的以房抵债裁定书生效后,债权人即取得房屋所有权,依法享有处分权。即使房屋尚有土地出让金、契税等未缴纳,也不影响债权人依据法院裁定书取得房屋所有权。

争议焦点

罗某坚出售案涉商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罗某坚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裁判意见

本案中,罗某坚依据法院生效裁定书取得案涉商铺所有权,其出售案涉商铺不属于无权处分。陈某安主张罗某坚无权处分案涉商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罗某坚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安支付定金后,罗某坚应办理商铺产权登记至其名下的手续,办证费用由陈某安承担。陈某安主张其提前支付的 400 万元款项可用于支付相关税费,但该款项性质为购房款,不能用于抵扣办证税费。因此,罗某坚未违反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陈某安既不享有约定解除权,亦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其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简要分析

本案明确了以房抵债裁定书生效后,债权人即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无需经过登记或交付等手续。这一规则对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都有重要意义。同时,合同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费用承担等问题,应按照约定执行,避免产生纠纷。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 5436 号